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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泰公积金[2015]53号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管理部、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托银行: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管[2014]148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1年内延长至2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内有效。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省内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二)省外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外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户籍地为我市范围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三、异地贷款担保方式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贷款办法)规定执行。其中:选择自然人保证的,保证人仅限于在泰安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选择房产抵押的所提供的被抵押物限于泰安本地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的,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其他事宜参照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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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原文地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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