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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非法拘禁传销头目近21小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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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非法拘禁案判决书。两名被告人为取回投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用,对组织内两名高层领导实施非法拘禁约21小时。两人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

据悉,除这两名被告人外,另有八名涉案人员已于2020年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人王某某来自辽宁省朝阳市,张某某来自湖南省常德市,两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3年先后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晚,王某某、张某某伙同阮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等人,以索要“中国梦”传销组织保单费为由,诱骗该组织“网领”李某某和“科长”金某某至绥中县东戴河佳兆业2号楼1401室。他们用扎带捆绑受害者双手,以毛巾堵嘴并蒙头,随后将二人分别押入车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下午。

王某某、张某某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其中。期间,李某某、金某某被迫通过手机转账共计人民币99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定,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两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从轻、从宽处理。鉴于张某某在拘禁过程中未实施暴力,主观恶性较小,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常德市武陵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2024年4月7日,绥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法追缴王某某、张某某与同案犯阮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二、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已另案判决)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000元。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2月2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阮某某、刘某某、李某二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董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被判处缓刑。

原文地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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