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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做出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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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对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申请人第5条承诺事项修订为: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此次修订主要适用于市场登记主体,强调了属于住改商的经营场所,要获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对照原来的承诺事项,增加了“一致”一词,保证了经营场所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旅游经济开发区提醒区内市场主体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慎重做出承诺。

编稿:侯亚琪

审核:谢彬

原文地址: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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