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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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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我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市监信规字〔2019〕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19〕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包括按照全区要求开展的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及按照市政府要求开展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要做好二者的统筹兼顾和有机结合。

(二)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三)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辖区内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按照上级要求应当纳入监管的对象。

(四)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各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

(五)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科室)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切实将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单两库”建设

(一)依据市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梳理本区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基础上,编制形成生态环境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要建立和完善当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日常环境执法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三)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上级要求的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三、抽查工作计划与比例

(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及市局确定的比例,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区局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要求。

(二)系统内部双随机: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不低于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 (环境执法人员由市级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组成)。

四、任务抽取

(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按照工作计划,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二)系统内部双随机: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发人员及任务,确定辖区内被抽查单位名单。被抽查单位名单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三)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调整更换。

五、抽查任务执行

(一)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三)执法人员应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制作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四)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相应的系统。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所有检查结果均通过公示系统或官方网站等要求的途径予以公示。

六、工作制度

(一)污染源信息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更新、审核。

(二)全程留痕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摇号,确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

(三)依法查处制度。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廉政保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遵守省厅“五项禁令”,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执法联动制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时,可视情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测、监控、信息等机构和单位进行联动执法,对被随机抽查单位同步开展检查和监测。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密切合作,开展随机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制度。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指定具有对外宣传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上级要求,要按照季度、年度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汇报和认真总结,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各类报表,及时报送。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但如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泰安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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