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现开展泰山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泰山区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在泰安市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3、在当地未领取各类人才购房、人才租房、人才安家等补贴或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主要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企业单位按纳税地、行政事业单位按办公所在地,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1、填报《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承诺书》和同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相关情况的《授权书》。8、就业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但不在同一个单位就业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学历本科(含)及以下300元/月,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为5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阶段性租赁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季度发放,累计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