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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 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经泰安市泰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泰安市泰山区事务接待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02MB2355681N

住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承担外地市党政代表团、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全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协调、联络区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保障;参与指导全区机关公务接待业务工作;承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郑德兴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0万元

举办单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办公室

事业单位章程:

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泰安市泰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等方面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承担外地市党政代表团、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全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协调、联络区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保障;参与指导全区机关公务接待业务工作;承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单位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信息公开情况;

(五)审核本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重要问题和重大决策;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单位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区政府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决定召开并主持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主任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设置综合科、接待服务科、服务保障科、业务指导科等4个内设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单位或者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健全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机制,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章程;

(一)依法设立、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六)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  6 月 30  日,经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领导班子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泰安市泰山区接待事务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本文转载:泰山区人民政府

原文地址:泰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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