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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部分经营性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新泰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道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及第70条、《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1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现对新泰市辖区内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出有效期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业户进行规范,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相关考核与换证材料到新泰市交通大厦货运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注销/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违规经营业户名单.xlsx

监督电话:0538-5350377

 

新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8日 

 

本文转载:新泰市人民政府

原文地址:新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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