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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单位暂缓缴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临时性降低较常年比例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出缓缴到期后3个月,仍未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保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市人民银行。

三、延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时限。疫情防控期间,提取、贷款业务有时限要求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附件1  单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doc

附件2  单位临时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doc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11日

 

本文转载: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原文地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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